發表于:2009-06-28 00:00:00來源:東方早報人氣:3002
早報記者 栾曉娜 綜合報道
虛拟貨币不得支付購買實物(wù),以防止網絡遊戲虛拟貨币對現實金融秩序可能産生(shēng)的沖擊。
昨天,文化部、商(shāng)務部聯合下(xià)發《關于加強網絡遊戲虛拟貨币管理工(gōng)作的通知(zhī)》明确指出,同一(yī)企業不能同時經營虛拟貨币的發行與交易。
該《通知(zhī)》指出,近年來,随着網絡遊戲的迅速發展,網絡遊戲虛拟貨币廣泛應用于網絡遊戲經營服務之中(zhōng)。網絡遊戲虛拟貨币在促進網絡遊戲産業發展的同時,也帶來了新的經濟和社會問題,主要體(tǐ)現在用戶權益缺乏保障、市場行爲缺乏監管、網絡遊戲虛拟貨币在使用中(zhōng)引發的糾紛不斷等。該《通知(zhī)》還首次明确了網遊虛拟貨币的定義,遊戲道具不在其列。
首次明确虛拟貨币定義
該《通知(zhī)》明确,網絡遊戲虛拟貨币是指由網絡遊戲經營企業發行,遊戲用戶使用法定貨币按一(yī)定比例直接或間接購買,存在于遊戲程序之外(wài),以電磁記錄方式存儲于網絡遊戲運營企業提供的服務器内,并以特定數字單位表現的一(yī)種虛拟兌換工(gōng)具。網絡遊戲虛拟貨币用于兌換發行企業所提供的指定範圍、指定時間内的網絡遊戲服務,表現爲網絡遊戲的預付充值卡、預付金額或點數等形式,但不包括遊戲活動中(zhōng)獲得的遊戲道具。
不得服務未成年人
該《通知(zhī)》還明确指出,網絡遊戲虛拟貨币的适用範圍僅限于兌換發行企業自身所提供的虛拟服務,不得用以支付、購買實物(wù)産品或兌換其他企業的任何産品和服務。
同時規定,文化行政部門要嚴格市場準入,加強對網遊虛拟貨币發行主體(tǐ)和交易服務提供主體(tǐ)的管理,要求同一(yī)企業不得同時經營網遊虛拟貨币的發行與交易業務。
此外(wài),網絡遊戲虛拟貨币交易服務企業不得爲未成年人提供交易服務。網絡遊戲虛拟貨币交易服務企業必須保留用戶間的相關交易記錄和賬務記錄,保留期自交易行爲發生(shēng)之日起不少于180天。
嚴打利用虛拟貨币賭博
目前,某些網遊産品利用虛拟貨币,采取抽簽、押寶、随機抽取等博彩方式,分(fēn)配網遊道具,或虛拟貨币,造成了不良影響。針對這種現象,《通知(zhī)》表示,将把利用網遊虛拟貨币進行賭博或博彩的人員(yuán)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處理,嚴厲打擊利用網遊虛拟貨币從事賭博的違法犯罪行爲。
《通知(zhī)》還指出,在用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網遊企業應積極協調進行取證和協調解決。在遊戲終止服務時,對于用戶已經購買但尚未使用的虛拟貨币,企業必須以法定貨币方式或用戶接受的其他方式給予退還。